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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谁定?
 
发布日期:2015/3/31   浏览次数: 3218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代收代交费。通常所说的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这两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保安、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内,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并形成合同形式明确。2014年3月15日,市物价局、房管局公布了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即:多层住宅三、四、五级服务的收费标准分别为0.45、0.55、0.65元/平米·月;高层、小高层住宅三、四、五级服务的收费标准分别为0.8、0.9、1.0元/平米·月(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已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或已具备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普通住宅物业,即不再属于前期物业,而应属于非前期物业。

普通住宅非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具备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条件但尚未成立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决定收费标准,并以合同形式明确。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办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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